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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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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7-10 【字体:

深人发〔1998〕19号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
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深人发〔1998〕19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录用人员,不论其录用前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如何,一律按有关任免规定重新确定职务。任职时间从重新任命时算起。
   二、新录用人员,学历为中专(高中)以下、工龄不满5年的,职务确定为办事员,工龄5年以上或学历为大专以上的,原则上可根据其工作资历等条件,确定为科员以上职务。
   三、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转业军官除外),试用期间,无工作经历的,包括应届毕业生、从社会招考的待业青年等不确定职务。
   四、新录用人员,未确定职务的,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已确定职务的,按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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