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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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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11-27 【字体:

深人薪〔1997〕10号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深人薪〔1997〕10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我局1995年1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起点薪级的通知》(深人发〔1995〕1号),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作出相应调整。为适应评聘分开后的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这个文件进行适当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2月1日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再按工龄段划分特区津贴档次。聘任教授(含相当)职务的,其特区津贴起点档次一律按36档执行;聘任副教授(含相当)职务的,其特区津贴起点档次一律按28档执行。
   二、调入本市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其特区津贴档次按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即:1992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按深府〔1987〕169号附表套入;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档次按深人发〔1995〕1号文附表套入(为平衡工资关系,工龄一律计算到1995年4月);1997年12月1日起聘任的,其首次聘任本级职务的特区津贴起点档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套入。然后,再根据本人首次聘任本级职务以来至调入时特区津贴正常晋升的规定,确定其调入时的特区津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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