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深人薪〔1997〕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二、考核种类
工人技术等级正常化考核,分为转正定级岗位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上岗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转正定级岗位考核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即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转正定级,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凡取得了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在现工种岗位上逐级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即初级工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中级工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三)转变工种岗位考核
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新的技术工种,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不及格的,参加下一个技术等级的转岗考核。参加初级工转岗考核不及格的,改为普通工。
(四)上岗考核
凡没有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不含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现在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都要参加上岗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表现优秀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核申报条件
(一)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政治思想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
(二)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可自愿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4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上述工人中,凡取得全日制中专(中技、职业高中)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2年;取得高级技工学校、大专(含“五大”)以上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3年。
(三)申报转变工种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原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
(四)申报上岗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其中,原为技术工人,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后回到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如工作性质相同,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的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工作时间。普通工改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只能申报初级工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条件另定。
四、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内容
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
(二)考核办法
1.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上一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至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表现好,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成绩即为合格。凡上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该两项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2.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省拟定的岗位考核大纲进行。
(1)技术业务理论考试,以笔试进行,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统一拟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标准、内容和项目,由省统一拟定,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两项考核均达到60分,即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只限于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可以申报补考一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合格的,即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
五、考核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考核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报名表》,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获准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凭市人事局发的准考证到指定的培训考核单位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三)考核结果经市人事局核准后通知工人所在单位。
(四)考核合格的工人,由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呈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工资待遇
(一)参加转正定级考核,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从转正定级的下一个月起执行定级工资(含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考核不合格的,继续领学徒期或试用期工资。其中,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改按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二)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上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在对口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
(三)参加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从取得新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转岗考核合格,技术等级无变动的,工资待遇不变;技术等级有变动的,其工资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考核不及格的,执行普通工工资。
(四)参加上岗考核的工人,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晋升一档特区津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在考核前执行相应的普通工人工资标准。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后,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工资。原为普通工人,参加上岗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从单位安排技术工种岗位之月起补发工资。
(五)经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深人发〔1996〕18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七、考核组织和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市人事局委托培训考核的单位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有关具体问题
(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由市人事局委托的培训单位组织考前培训或辅导。为保证培训质量,初级工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课时,中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高级工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培训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两年进行一次。其他种类的考核,根据具体情况,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
(三)原已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管理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又回到对口的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不必参加考核,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在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工人,不管申报哪一类考核,都可免考技术业务理论,但须参加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五)调动工作的工人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处理
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原已取得广东省内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复核认定,换发相应的证书。除此之外,一律参加上岗考核,重新发证。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