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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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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1-09-30 【字体:

深人〔1991〕23号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30日)
深人〔1991〕23号
各区注1、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计划调入我市原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审核,是保证调入干部素质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职管)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层层抓好审核关。
  
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和粤职改字〔199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是指从外地拟调进深圳市(含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在原单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拟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驻深、内联单位),已在原单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审核对象。
   第四条 审核范围包括:(1)1983年9月前已评定了高、中级技术职称的;(2)1985年经国家批准在高等院校已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的;(3)1986年至1990年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以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4)1991年起全国实行职称工作正常化评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材料、评审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全国暂停职称评定期间,自行评定职称的(1985年经国家批准的职管试点单位评定的任职资格除外);
   (三)1986年以来,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1987年3月后调进我市的人员未经省、市职管办批准而擅自回原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五)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原有技术职称等属于弄虚作假的;
   (六)任现职时间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无突出贡献,而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学历段太晚,又无突出贡献晋升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八)未按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管办的部署,而自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九)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能予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3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上报送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时,需填报《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的人事(职管)部门或区人事(职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流动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市职管办审核合格者,由市职管办出具“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接收单位持此“证明”方可办理有关调干手续。
   第九条 凡调入我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持调入人员“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审核(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职管办办理确认任职资格和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此条废止)注3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4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1 此处删去“宝安县”。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审核任职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技术职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任职资格(职称)通知书一份。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助师”级和“员”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仍按(深职改字1990)02号文的通知,调入我市以后再办理任职资格审核。
   注4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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