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发〔1999〕19号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
留学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深人发〔1999〕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单位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对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留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现将我市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审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凡是各单位按计划派出并执行广东省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对方邀请单位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出国人员可作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凡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均须纳入单位公派范围。
二、审批原则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要从“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致力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高级人才。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规定,切实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具有与留学身份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条件;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他各类留学人员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历人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派出:
(1)有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和煽动策划闹事而受处分的;(2)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选派单位一定要遵照在确保政治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业务、外语、身体条件的原则,切实做好选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1.市直各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由市直主管委、办、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2.区属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人事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3.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指标选拔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持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任务批件,其政审和护照需由我省办理的,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4.驻深的国务院部属及各省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原隶属主管部门办理,本局不予受理。
(二)我局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经获批准后,我局将按上报程序返回主报单位。
四、申报主要材料
(一)《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审查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每份均需贴上本人近照(小一寸、正面、免冠、光纸)。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七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五份。
(三)对方邀请单位发出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系非中文材料,需将其翻译成中文,经所在单位审核,注明“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含原件)。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赴香港、澳门需一式五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一式二份(含原件)。
(五)《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原件一份(赴港澳不必提交此表)。
(六)单位公函。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需附上单位公函,其主要内容是:首先介绍公派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前往留学目的地、留学目的、科研任务、资金来源以及留学时间等;其次阐述公派的必要性(一式二份)。
(七)其他材料:
1.申请赴香港攻读各类学位的,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就读事宜”一式二份;赴香港进行合作研究的各类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留学人员,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一式二份。
2.属地方或单位提供资助的,需提供资助证明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如系校际交流和执行其他派出任务的,需提供有关协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赴港澳一式五份,赴其他国家一式三份)。
3.申请赴美国留学需提供IAP—66表复印件二份;申请赴日本留学需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二份。
4.在外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供前次所批复报批表的复印件二份。
五、填写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填写《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时,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清楚。在“政治审查”一栏中,单位主管领导要写出具体政审意见,特别要反映出留学人员在“文革”中的表现和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和《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l08表)中各项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并不得涂改。
(三)出国留学人员确需途经香港停留的,应在《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中申述理由,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由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按照“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的有关内容商议签定,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签定协议时要注意:第二条中的“身份”为“单位公派”;第六条中不要出现“自费”、“工资停发”的字样,国内工资可以暂时停发,待回原单位工作后补发;第十四条中对乙方违反协议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协商,选择其中具体条款或另行商定内容作为约定,但必须具体化。
(五)上述各表格和“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可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领取。
六、上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公派留学要求的材料,将退回各报送单位。
(二)凡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的材料,应至少提前3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申请赴其他国家留学材料,应至少提前2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