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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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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490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5-12-18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人发〔1995〕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12-18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
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
考核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深人发〔1995〕61号
各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市直属学校:
   现将《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
学年度考核意见
   为了激励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任用、晋升和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1995〕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的意见。
   一、考核实施范围与组织管理
   (一)考核的实施范围
   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职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校行政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均实行学年度考核。
   市、区电化教育馆和中小学教研室教学研究人员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其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的组织管理
   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1996年开始,实行学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考核前,各部门、单位、学校成立由领导、人事干部、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协助部门、单位行政首长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
   任职期满的考核按任期目标的有关内容及程序进行。
   二、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行职责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对教师的考核,应根据不同类别学校教师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主要围绕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工作实绩等内容进行。
   三、考核的等级与标准
   凡在学校、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考核评鉴,综合评定学年度考核等级。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
   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一般。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合格以上,能、勤至少有一项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教育教学效果差。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围绕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考核内容和标准作出细化和量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四、考核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用升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和工资。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加强培训教育,视情况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考核不称职和两个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应予辞退。
   各单位要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学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并把考核有关材料按规定放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奖金的发放办法
   (一)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额(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不含教龄津贴、警衔津贴及其他津贴和生活补贴)的130%计发奖金。注
   (二)考核为称职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额计发奖金。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参加考核的不发奖金。
   (四)因调入工作单位时间不足半年或因健康原因上班时间不足半年,按规定参加考核但只作自评,不评定考核等级的人员和考核前已离退休人员,当年未受纪律处分的,其奖金发放办法为:按称职的奖金标准,以当年实际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按月数计发奖金。
   (五)考核结果报经市、区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后,于每年的9月份发放奖金。奖金的发放按现行的经费来源渠道。
   注 此项原文为:1、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基本工资总额的130%计发奖金(“基本工资”计算含义按深人发〔1995〕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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