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
深人发〔1993〕7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直属和驻深内联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加快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步伐,现就调整我市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引进
(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学历、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注1
(二)上述单位从市外引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干部家属(含干部和工人),应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引进手续。
(三)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单位从市外商调干部,可以自行商调和调阅档案,不再由市人事局统一办理。
(四)各区干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调出本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审批并办理手续。
(五)(此项废止)注2
(六)(此项废止)注3
(七)(此项废止)注4
(八)(此项废止)注5
(九)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干部,在驻深内联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二、(出国赴港澳)政审
(十)异地组团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由市人事部门办理。注6
(十一)(此项废止)注7
(十二)(此项废止)注8
三、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十三)(此项废止)注9
四、职称评审
(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管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管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注10
(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管办审核确认。注11
(十六)企业有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
五、企业管理人员任免
(十七)(此项废止)注12
六、机构编制
(十八)(此项废止)注13
(十九)(此项废止)注14
(二十)(此项废止)注15
(二十一)(此项废止)注16
(二十二)(此项废止)注17
七、工资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考核晋级增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四)事业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由区人事局和市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兑现工资。
(二十五)农科一线干部的浮动工资由区人事局审批。
(二十六)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浮动工资由市卫生局审批。
(二十七)凡取得“电大”等学历的区属单位在职干部,其学历套工资薪级由区人事局按市的统一规定审批。
八、其他
(二十八)在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的各项人事政策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十九)调整人事管理权限后,市人事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注1 此项原文为:(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文化、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的条件,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
注2 此项原文为:(五)免予参加调干考试人员,除原规定的以外,具有硕士学位的干部和调入前已结婚干部的配偶,也免予考试。
注3 此项原文为:(六)从市外调进干部的入门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注4 此项原文为:(七)企业招聘干部不转入常住户口的,由企业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原单位。
区属企业和区属内联单位招聘干部,由区人事局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按上述办法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注5 此项原文为:(八)一九九一年后分配到深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注6 此项原文为:(十)区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注7 此项原文为:(十一)企业员工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手续,按《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令第5号)执行。
注8 此项原文为:(十二)首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政审手续,只填报一份《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
注9 此项原文为:(十三)区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的“农转非”,由市人事局将指标切块下达给各区,由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注10 此项原文为:(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改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
注11 此项原文为:(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确认。
注12 此项原文为:(十七)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
注13 此项原文为:(十八)市辖各区党政群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注14 此项原文为:(十九)区属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或更名、合并、撤销由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注15 此项原文为:(二十)市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注16 此项原文为:(二十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的编制(不含新增机构的设立、机构级别及其他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市教育、卫生等部门在计划局批准的规模内按市编委批准的编制比例标准自行核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注17 此项原文为:(二十二)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化管理,不需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市编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