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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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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4-02 【字体:

深人薪〔1997〕3号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计生办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
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深人薪〔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粤人薪〔1997〕5号
粤劳薪〔1997〕23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期间,照发工资。
   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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