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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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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8-20 【字体:

深人发〔1996〕54号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
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人发〔1996〕54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5〕3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人的试用期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含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
   二、关于临时工招工后的试用期时间。本单位的临时工被招工后,其当临时工的时间可视为试用期,转正定级时间从到本单位当临时工满一年起计算。在其他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三、关于转正定级的审批权限。按期转正定级人员,填写《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级工资审批表》或《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提前或延期转正的,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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