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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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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517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5-10-13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发〔1995〕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10-13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8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
   根据粤人薪〔1994〕2号关于我省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可按2至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安排”的原则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发放奖金。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奖金的计算办法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标准,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个月数额计算。全年分3次发放,即每4个月发放一次。具体事项如下:
   (一)每次奖金均按本人第4个月基本工资数额计算。并按本人实领工资的月数发给:即领取1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2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
   (二)“本人月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1.机关行政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除第3项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即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物价补贴和部分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补贴(如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等)、浮动工资,均不列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二、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
   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规定办理。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自筹解决。
   三、发放奖金的具体规定
   奖金的发放要贯彻考核激励的原则,与本人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上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奖金:
   1.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2.被辞退人员;深府〔1995〕238号所指的离岗培训人员;
   3.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下同)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人员;
   4.党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撤销的人员,党内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受降级、撤职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
   5.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
   6.被政法机关羁押或收容审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离岗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从下月起发给奖金。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正常上班的下月起发给奖金。
   3.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经审查作出结论并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受审查月数补发奖金;经审查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奖金。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和组织安排进修期间,以及按国家规定假期休假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违反计生政策者除外),均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机关单位工人,除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发月奖金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
   (三)工作人员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出停薪之月起停发奖金。
   (四)工作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奖金。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深人发〔1992〕15号关于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发放部分予以冲销。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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