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深人发〔1995〕44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85〕民优字第60号、〔1986〕民优6号以及人事部人薪发〔1994〕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基数
机关干部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列人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的部分),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以按国家规定比例打折后的月退休费为计发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办法: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其经费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