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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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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535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5-11-13 00:00

名 称: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人发〔1995〕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11-13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深人发〔1995〕44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85〕民优字第60号、〔1986〕民优6号以及人事部人薪发〔1994〕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基数
   机关干部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列人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算)、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的部分),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以按国家规定比例打折后的月退休费为计发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办法: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其经费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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