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关于驻深圳市军队现役干部家属随军调入
我市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13日)
深军转〔1987〕39号
各有关单位:
接收安置好部队现役干部的随军家属,是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干部和工人调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市委领导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驻在深圳市辖区内的人民解放军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部队。
二、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须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条件,即副营以上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并须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三、我市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或户口迁入的机构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四、办理随军家属调进的程序:
(一)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商调函,并办理全部商调材料;
(二)部队组织向地方联系接收单位;
(三)将商调函等材料送地方接收单位审查;
(四)安排随军家属必须统一送市军转办审核,再分送市、区有关部门审批。
五、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遵循就地就近的原则。属特区内驻军干部的家属,原则上在特区内安排工作;宝安、龙岗两区驻军干部的家属,由两区安排工作,其中个别专业技术干部,在两区难以对口安排的,可在特区内安排。
六、随军家属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不符合调入本市条件者,原则上不予调进。
七、随军家属的调动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尽可能协助解决,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随军家属调入时,应严格按此规定办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追究有关参与者的责任;属于部队干部参与作弊的,将情况及时通报部队,并建议部队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