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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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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2524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6-09-09 00:00

名 称: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人发〔1996〕56号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9-09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
深人发〔1996〕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已实行与机关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待遇问题,深人发〔1996〕19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但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够统一。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和标准的管理人员)调到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中:全国标准工资按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特区津贴按深人发〔1996〕19号规定的“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执行。原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区津贴档次、标准不得保留。
   二、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在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行政职务没有变动的,按公务员内部交流处理,其调动前的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不变。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由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未按规定确定的,按此通知规定重新理顺。
   今后,各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政策,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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