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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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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554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5-11-24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人发〔1995〕57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11-24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深人发〔1995〕5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从1995年度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群团机关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列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实施范围和组织管理
   按本细则进行考核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区直行政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和区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其考核工作由市、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组织考务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考核委员会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即自行取消)。市、区人事局负责全市和本区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其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三、考核等级和标准
   凡在行政机关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评鉴,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级。
   德、能、勤、绩单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绩综合评鉴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两项为合格以上,其余两项至少有一项为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工作实际,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基本内容和评鉴准则的基础上,作相应分解细化,为考核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考核等级中的优秀等级,实行比例控制,各部门公务员考核优秀等级的控制比例为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其中优秀者中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应掌握在领导职数总额的15%以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行政首长考核为主,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由主管上级对下级公务员进行考核,即部门内设处的正副处长由部门分管领导考核,内设处室其他公务员由处长考核。设科的处室,正副科长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对全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平时考核的方法是:从年初开始,在上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主管上级根据下级公务员所在岗位的职位要求,确定其本年度的职责任务,记录在《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中。公务员按工作记实的要求每月底把工作内容及工作情况作一简要记录,每季度交主管上级审阅。年中,主管上级要对下级作半年评价,写出评语,并对下半年的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平时考核不定等级。
   年终考核由各部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时间相对集中。从本年一般在12月20日开始,至翌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实施考核前,各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要制定出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学习培训。实施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个人述职。由被考核人把述职报告填写在《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内容包括:本人的职责,本年度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和成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要接受所在处(科)全体下属公务员的评鉴,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即《年度考核鉴定表》中第二部分内容,以分数为评价尺度,综合评分原则是: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2分以下,分别按德、能、勤四项计算出平均分,然后按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和评鉴原则综合评分,民主测评的结果提供上级考核时参考。
   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由其主管上级或指定专人组织,被测评人在接受测评前应向参加测评的公务员作述职报告,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下属公务员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测评,由考核人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
   (三)主管上级鉴定。由主管上级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平时考核情况,按以下步骤作出鉴定:
   1.审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记录;
   2.按考核内容对其德、能、勤、绩分别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级。鉴定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和副职领导的意见;
   3.据考核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被考核人优缺点的评价,就其业务训练、工作等需加强的方面提出意见;将以上考核鉴定结果记录于《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并与被考核人见面及面谈。谈话情况及本人意见均应记入《年度考核鉴定表》中。
   (四)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部门行政首长根据被考核人主管上级的考核结果,参考民主测评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审定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等级。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调任和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告知原派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纪律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把握: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3)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留党察看、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如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或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如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5)凡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特殊贡献,经批准提前解除处分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称职以上等次。注
   五、考核结果管理和使用
   (一)各部门应在年终考核结束当月,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报表要求填写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其中考核结果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二)《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表现的记载。同时,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资料输入电脑软盘,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为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调整、培训、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办公室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用于奖励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奖励标准,按不同考核等级发放奖金。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发奖金。考核奖金由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核准意见拨发。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诉。公务员确认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考核的有关规定或评价不公正,经向考核人要求纠正而不被采纳,可向本部门考核委员会(小组)、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仲裁机关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申诉及复核意见由受理人在申诉人的《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如实记录。
   (二)其他人员的考核。本市行政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细则实施,考核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注 此项原文为:(5)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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