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
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
深人发〔1995〕63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对深人发〔1993〕15号规定的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属正常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
二、因公死亡的,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0倍发给。
三、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费标准与因公死亡人员相同。
四、丧葬费的发放办法是:由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并附上遗体火化证明和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核准。丧葬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丧葬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