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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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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2504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6-07-23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人发〔1996〕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7-23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3日)
深人发〔1996〕47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1
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初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相应职务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申报人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指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及其相当的技术资格。
   第四条 初评委会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不建立不同系列相混合的初评委会。
   第五条 初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下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审批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某些市属公司和处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初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职务系列的初评委会。
   第六条 初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 ╳ ╳ (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 ╳ ╳(区或单位名全称)╳ ╳ ╳(职务系列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组建初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初评委会由11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职务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第九条 凡申请组建初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初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初评委会委员候选人举荐表”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初评委会,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6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承担初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四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名单、评审讨论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审批,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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