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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2期(总第3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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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忠同志在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任的有关职务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3-07-09 【字体:

深办〔2003〕29号

李鸿忠同志在市委议事协调机构
 和临时机构兼任的有关职务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委于2003年7月9日(深办〔2003〕29号)决定,原市委副书记、市长于幼军同志在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任的有关职务,调整为由李鸿忠同志兼任。具体如下:
     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创建文明市文明区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
    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
    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领导小组组长;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
    市外事工作和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市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公共行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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