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居就〔2003〕1号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深居就〔2003〕1号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府办〔2002〕63号)的规定,成立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就业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劳动就业的副市长担任。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挂牌。
三、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和组织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络和统筹协调;按季度提交全市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提交居民就业工作情况简报;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的岗位,优先安排本市户籍居民就业;代表委员会对各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就业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等。
四、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的年初、年中举行两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我市居民就业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市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遇有重大或紧急问题,可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集全体成员会议。
五、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与居民就业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时,应在拟定初稿后,形成提案送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提案经会议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之后,正式上报市政府或市人大审议,但委员会主任对所有提案均有最终否决权。
六、对于我市制定的关于就业的法规、规章、政策,如因情况变化而出现不再适宜的内容,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应建议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废止或修正。
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对于本市与居民就业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并具体落实本部门的相应职责;对本单位负责管理、协调的行业或企业中适合本市居民就业的岗位进行研究分析,主动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并协助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优先安排本市居民就业的工作。
(一)市劳动局
1.负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定期向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提交全市就业形势报告和全市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拟定我市居民就业各项执行性政策规章;
4.拟定市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具体使用;
5.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的空缺岗位,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6.具体实施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
(二)市发展计划局
1.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优先目标,列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3.配合劳动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4.执行《条例》第十条及《意见》的规定,对政府拨款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要责成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就新增就业岗位进行预测。计划部门在评估可行性报告时,对新增就业岗位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批复可行性报告时增加新增就业岗位的内容,同时抄送市劳动部门。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制定和落实对困难失业居民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优惠政策;
2.执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在我市职业学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并逐步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毕(结)业学生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3.每年7月前,对我市各级各类院校中不能继续升学的毕(结)业学生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汇总,并及时报市居民就业委员会及劳动部门,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对本市新增劳动人口的预测和宏观就业工作规划。
(四)市公安局
1. 按照《意见》规定,在社会治安行业为本市户籍失业居民安排规定比例的岗位,对于负责管理的保安公司等单位的岗位,配合市劳动部门做好优先招用本市户籍居民的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社会上出现的劳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市民政局
负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失业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市财政局
1.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
2.会同市劳动部门制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审核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七)市人事局
1.按照《意见》规定,会同市劳动部门,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安排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促进规定的落实;
2.组织全市各级人才市场,对本市户籍的失业居民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关的优惠服务。
(八)市统计局
1.负责定期开展全市居民失业率调查,统计并及时通报调查失业率及其它有关全市就业和失业的基本数据;
2.配合劳动、计划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九)市工商局
1.根据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供全市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
2.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和落实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在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3.设立专门窗口,为申办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失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信息的咨询服务;
4.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十)市地税局
1.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以及对于招用失业居民达到有关政策规定比例标准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在税务登记、征收和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一)市交通局
1.在全市交通运输管理行业中开发适合失业居民的公益性岗位,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优先招用本市户籍居民的工作;
2.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提高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居民就业比例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十二)市城管办
在规划范围内设置的报刊亭、零售摊点和城管协管员应优先安排本市居民。
(十三)市社保局
1.负责失业员工失业保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失业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交工作;
3.负责失业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十四)市住宅局
1.研究制定解决困难失业居民住房问题的办法,对困难失业居民提供廉租屋的优先承租权;
2.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商铺或其它公共物业需要租售的,负责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居民的优先购买或承租权;
3.负责协调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企业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