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
《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
深人发〔2003〕50号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和《退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发放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退休证》、《退职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证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订购后,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免费发放。
三、订购《退休证》、《退职证》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或退休、退职人员收取费用。
四、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附表的要求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的数量报市人事局,以便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提出订购计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局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使用新版〈退休证〉、〈退职证〉的通知》(深人发〔1999〕33号)即行废止。
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需求数量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