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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5期(总第3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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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2384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1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03〕1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3-06-18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8日)
深府〔2003〕114号
  《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
   第三条 撤销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公路和隧道收费站。
   在我市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置公路收费站,对机动车辆实行单向收费。
   第四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补偿投资建设费用并受让产权。
   第五条 利用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尚未清偿债务的,其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清偿。
   第六条 设立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
   (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
   (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
   (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五)受让的原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
   (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
   (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每年筹集资金,自2003年起至2030年止:
   (一)市财政投入1.3亿元;
   (二)市国土基金投入1.3亿元;
   (三)龙岗区政府投入1.5亿元;
   (四)宝安区政府投入1.5亿元;
   (五)盐田区政府投入0.35亿元;
   (六)罗湖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七)福田区政府投入0.2亿元;
   (八)南山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九)市公路局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0.6亿元,从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投
   入3.7亿元,从公路两旁设施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投入0.2亿元。
   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交通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
   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纳入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十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撤销市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和隧道收费站;
   (二)组织新建与东莞、惠州交界处公路收费站;
   (三)依法处理受让的经营性公路和隧道产权及其他权益问题;
   (四)处理利用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的债务清偿事宜;
   (五)负责公路车辆通行费、公路两旁设施有偿使用费的收缴;
   (六)协调处理收费站撤销后员工安置事宜;
   (七)处理其他与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全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监督其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
   第十三条 我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工作接受省交通、审计、物价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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