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深建字〔2003〕54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在我市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关具体工作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可根据《计价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编制发布《计价规范》的补充规范,与《计价规范》一并实施。
三、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发布计价办法、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消耗量定额、综合价格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招标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补充规范。
六、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的施工方法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七、投标报价应当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消耗量定额、综合价格等自主确定。
八、非招标工程可参照执行《计价规范》或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九、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对我市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已发包的工程(包括已发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但未定标或未签订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计价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