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35期(总第351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3年政府公报 > 2003年第35期(总第351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2387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07-03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3〕6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3-07-03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
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
减免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府办〔2003〕69号
   《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
逾期借款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清退借款工作,鼓励欠款单位积极还款,有效化解财政资产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清退借款工作的通知》(深办〔2001〕4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减免。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逾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减免,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区别对待、严格审核”的原则。
   三、欠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资金占用费减免优惠:
   (一)在接到还款通知半年内还清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全部免除资金占用费的优惠;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资金占用费总额的50%至80%给予减免优惠。
   (二)在接到还款通知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给予50%的减免优惠;资金占用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给予20%至50%的减免优惠。
   (三)经济情况和经营状况特别困难的单位,如采取积极措施,在接到还款通知2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
   (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接到还款通知半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免除50%至80%的资金占用费。对原有财政拨款现已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财政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五)历年来为我市扶贫救灾等公共事业作出重大经济支持的单位,在接到还款通知后1年内还清借款本金的,可以减免全部资金占用费。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经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特殊的减免优惠。
   四、申请减免资金占用费的欠款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财务报表;
   (三)审计报告;
   (四)借款用途材料;
   (五)还款证明材料;
   (六)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资金占用费的减免,由欠款人向债权单位提出申请,债权单位提出意见后送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在对减免申请进行核实后,报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凡获批准减免的资金占用费,统一由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资金占用费减免通知书,有关单位凭资金占用费减免通知书结清相关债权债务。
   七、为严格规范减免资金占用费的审批工作,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资金占用费减免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审批文件、减免通知书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公益性基金逾期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减免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清退借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