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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3期(总第3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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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262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10 00:00

名 称: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第5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3-06-10 【字体: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
   合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深农通〔2003〕63号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申领《合格证》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业人员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二)屠宰场所选址与销售活禽档、熟食店和垃圾收集点分离;
   (三)屠宰间的墙壁为砖墙结构,四周及地板贴易清洁磁砖;
   (四)屠宰场所配备放血池、烫毛池、打毛处、工作台及清洗池等设施,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放血池为不锈钢容器,或者为内外贴满磁砖的砖墙结构水池,配有不锈钢盖;
   2.烫毛池保持水质清洁;
   3.打毛机的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及时清除羽毛;
   4.工作台应高于1米、长若干米,内外全部贴满磁砖,中间设清洗内脏专用的冲洗盆;
   5.胴体清洗池为不小于0.5米×0.5米的不锈钢桶或砖墙结构并内外贴上磁砖的水池,水池的水应保持流通、清洁;
   (五)水源应充足,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标准;
   (六)屠宰工具、盛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彻底清洗,不留毛、血等污物,清洗后用消毒药物彻底消毒;
   (七)污水经过处理后通过暗沟排放;
   (八)屠宰间内外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脱离的羽毛、不能利用的内脏等污物用专用容器装盛,及时清理并消毒。
   三、申领《合格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个人)向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禽类屠宰场所地址、面积、人员情况及设计的流程图等),并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预约现场查验日期;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三)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在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给
   《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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