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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2861
分 类:市卫生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07-01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卫发〔2001〕5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
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
深卫发〔20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免疫接种工作全面有效地运转,消除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保障全市的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属计划免疫的保偿对象:
(一)在本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的本市户籍的儿童或居住3个月以上、有固定详细地址的外来暂住的儿童;
(二)无严重的慢性疾患、器质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及无过敏史的儿童。
第三条 保偿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以下简称"四苗")。
第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应遵循自愿入保的原则,入保的儿童由其家长或
监护人向计划免疫接种单位一次性交纳"四苗"全程免疫的疫苗接种和管理费用(简称保偿金)。入保的儿童与承保单位的保偿关系以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计划免疫接种单位签订的《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和承保方开具的保偿金收据予以确定。
第五条 保偿期限从入保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各苗的基础免疫后30天起至入保儿童满6周岁止。
第六条 保偿的疾病为结核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
第七条 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承保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组,计划免疫门诊责任单位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执行组,分别负责各级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免疫接种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负责处理接种发生的严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诊断和处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接种反应处理组,负责处理辖区发生的接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相应传染病的报告、调查和诊断
第十条 计划免疫门诊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接到可疑的保偿范围内的六种传染病报告后,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我市专项疾病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报告时限逐级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应做好个案登记、病人标本的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防措施。遇需要进行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应向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接到有关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申请,应在一周内立项,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诊断工作。如遇诊断困难,可申请上一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或机构予以协助鉴定。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或其上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和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我市入保儿童的补偿依据。
其它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第四章 承保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保单位应当严格按《全国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技术要求,给入保的儿童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精制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每次接种完毕后,接种人员必须在《儿童接种证》上签上姓名或盖章;
(三)遇到入保的儿童因病或外出不能按时进行预防接种的,接种人员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补种的时间并做好通知的记录;
(四)遇拒绝接种者,接种人员要在相应的记录表上注明拒种原因,同时要有入保者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予以证实。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儿童计划免疫冷链器材的监督管理,组织宣传发动,负责所需疫苗的供应和疫苗质量、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的诊断和接种反应重大事故的处理,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考核检查,收集传递计免信息,汇总全市计免的工作情况。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接种器材及冷链器材的使用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种疫苗的领发,按免疫程序检查儿童免疫接种的情况,协助上级做好疫苗质量、人群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辖区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基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本地区的考核评比,按要求及时上报计免报表和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情况。
免疫门诊负责办理入保和补偿手续,负责妥善管理和使用冷链器材,负责免疫接种基本资料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负责按免疫程序和冷链接种要求,对入保儿童按时进行免疫接种。要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的制度,严防重种、错种和漏种。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的计免报表。
各医疗保健单位的妇产科必须认真做好新生儿卡介苗的接种、登记工作。要认真填报新生儿报告卡,详细填写新生儿家庭住址和联络电话及其父母所在的单位名称,并按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统一的传报方式报至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向新生儿的家长宣传计划免疫保偿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到所属的计划免疫门诊及时办理入保手续。
第五章 入保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入保者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医生约定的时间携带入保儿童到指定的计划免疫门诊接受接种;
(二)入保儿童患有相应传染病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带患儿就诊,并同时向原接种单位报告;
(三)入保儿童变更住址或因故外出不能如期接种,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地址变更或外出一周内及时通知计划免疫门诊。
第六章 保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保偿金由各计划免疫门诊负责收取,保偿金不纳入税收管理,主要用于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疾病补偿、宣传培训和劳务管理等开支。随着物价上涨和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保偿金应适时调整,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适用于调整保偿收费后入保的儿童。
第十七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保偿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帐目健全。各免疫门诊要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保偿金收据,并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保偿金的分配比例,计划免疫门诊占8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10%、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7%。
第十九条 各计划免疫门诊的保偿金每季结算一次,按比例留存,并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缴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费在免疫门诊留存的保偿金中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交付。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年结算一次,并要加强对保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偿金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使用:
(一)计划免疫门诊保偿金的30%作疫苗费、20%作备用补偿金、50%作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40%作备用补偿金、5%作相应疾病调查鉴定费、25%作宣传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30%作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50%作备用补偿金、10%作相应疾病调查、诊断鉴定费、5%作冷链运转维持费、20%作为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15%作宣传培训费及其它经费;
(四)备用补偿金的使用:在保偿过程中,各年龄组保偿期每届满一年,从其备用补偿金总额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当年发病补偿费后,余额的60%按2∶2∶3∶3的比例转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的维修、购置费,相应疾病的调查、诊断、鉴定费和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余额的40%奖励有关人员;
(五)各级承保单位因管理不善,违规使用,造成备用补偿金失控或保偿费用困难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补偿的标准及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了"四苗"(卡介苗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三次、百白破疫苗三次、麻疹疫苗一次)全程基础免疫30天后,仍发生相应传染病者,承保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鉴定证实后,应按如下标准给予入保儿童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每例麻疹补偿1000元;
(二)每例百日咳或每例破伤风分别补偿2000元;
(三)每例白喉或每例结核性脑膜炎分别补偿5000元;
(四)每例疫苗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20000元;
(五)每例野病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病例,由计划免疫门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担保偿费的25%、35%和40%;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脊髓灰质炎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门诊分别负担保偿费的50%、30%和20%;
遇到计划免疫门诊不足以支付补偿费,其缺口部分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如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仍不足以支付,其缺口部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备用保偿费都不足以补偿的,从市、区儿童计划免疫发展经费提取予以补偿。
遇承保方内部出现保偿费分担分歧或入保方与承保方之间出现补偿争议,由区和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逐级裁定。
第二十三条 因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漏种或错种,或入保儿童因病不能接种、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已按规定向免疫门诊报告,但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落实补种措施,或补种的时间弄虚作假而导致发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责任。承保单位对保偿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责成其承担部份或全部的补偿费用。
对由于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或长期外出,或迁离本市而造成未种,或其未按免疫程序的要求完成有效的接种而发病者,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范围内患相应的传染病,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在得知诊断起一周内通知承保单位,经承保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由指定的疾病诊断组鉴定证实后,方可获予补偿。如因其家长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延缓或影响了诊断的鉴定和证实者,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入保儿童的补偿费凭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证明书、合同书、计免接种证到签约的免疫门诊领取。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四苗"接种率和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都达到规定指标,无接种事故或无补偿病例发生,工作报表填报及时,资料完整,无漏接种对象,无漏接种疫苗项目和接种程序错误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执行保偿金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相应传染病或保偿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