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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31期(总第3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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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852

分 类:市卫生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6-05-28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卫防〔1996〕106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5-28 【字体: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深卫防〔1996〕106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深医疗单位:
   现将《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治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我局。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各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当接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时,要认真核查转诊情况,并逐项填写"肺结核病人登记表",于接诊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或电传至患者或疑似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二)个体医疗诊所依上述程序直接由经诊医生报至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卡后,应指派专人及时了解、掌握和追踪报告对象的转诊、检查和定诊情况。
   (四)市、区级肺结核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新定诊的肺结核患者的统计表于次月5日和3日前分别报至同级卫生防疫机构。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计上报的结核病疫情必须以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诊或核准的数据为准。
   (六)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的肺结核疑似患者筛查、x线检查、痰检、定诊以及病人的化疗、痰菌变化、管理及转归等项目变动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慢性病防治院。
   (七)市慢性病防治院应于每月7日前将项目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诊程序
   (一)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含慢性病防治院(站)、卫生防疫站结核病控制项目科)为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治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凡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除按上述传染病报告程序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外,必须耐心做好病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宣传结控项目的意义,同时填写一式三联的"深圳市疑似肺结核病转诊单",将病人及时转诊至其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联交可疑患者携带至指定的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二联由经诊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送至或电传至患者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三联留作存根备查。所有肺结核病例必须在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化疗,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截留。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持转诊单前来就诊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热情接待,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或予以定诊。
   (四)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登记的复治无效、慢性病例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例,统一转诊至市慢性病防治院。具体按转诊程序(二)执行。
   (五)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常住户口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落实一个,治愈一个"的原则,当接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或电传来的转诊单而未见可疑肺结核患者来就诊时,在两天内必须派人根据可疑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查找和追踪。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个月必须根据计划和指标核查辖区肺结核涂阳病人的发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漏报、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阴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  
   (三)住院留医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东湖医院或住院部设有传染科的区级综合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在病人确诊为肺结核后,应在24小时内将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期间,由收治医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并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方案进行抗结核治疗;复治失败或肺外结核病人,可根据病情制订短程化疗方案;每月应向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项目工作报表。出院时未治愈的病人,由医院负责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院外治疗和管理,并移交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等资料。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五)院外与住院的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费由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要求发放。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报告和管理工作的培训,督导和管理。
   (七)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区的督导工作每个月至少一次;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的督导工作每月也至少一次。每次督导结束时,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按项目手册中督导提纲的要求书写规范的合格的督导报告。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行政措施的落实,并在每季度均要派出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疫情漏报、转诊及截留肺结核病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奖惩办法
   奖惩由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考评后,逐级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外驻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考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奖励
   1.每成功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病人(含报告、转诊及时,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发现并协助结核机构掌握对象,进行定诊),从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
   2.每成功转诊、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并掌握一例常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
   人,奖励转诊责任人50元;每成功转诊、协助发现一例暂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本项费用由市、区各负担一半)。
   3.年终考核,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5%以上的单位,每转诊到位一例常住户口的肺结核病人,奖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主管结核病工作的院(站)长50元。
   4.年终考核,全院无截留肺结核病人记录、肺外结核病例使用的抗结核药物与收治的肺外结核病例的需求量相符的,根据常住户口涂阳病人的转诊到位数量,给予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辖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任务,督导管治质量、统计、培训工作符合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量,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院(站、所)长、卫生局的主管局长分别奖励2000-3000元。
   6.其他有功人员按管理关系由各级责任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经济制裁
   1.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无法提供门诊病例登记资料,放射科(室)不设可疑肺结核病例登记册,不保留转诊单存根,视情节轻重从核拔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扣除l000-2000元。
   2.每漏报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3.每漏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4.转诊不到位,属转诊单位责任者,每一例扣除责任机构经费100元。
   5.每截留一例肺结核病人,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1000元,对驻深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者按《传染病防治法》处罚。
   6.接获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单,一周内每漏追踪、查找一例常住户口未就诊者,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责任者,扣除结核病防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7.对督导管理、痰检质量控制不落实、疫情漏报和转诊到位率调查不落实,辖区的肺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和管治质量不达标的市、区级结核防治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其管辖关系对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3000至5000元;对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10000-20000元。
   8.上述经济措施可合并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其管辖关系从下拨经费中扣除的上述经费,用于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五、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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