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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4期(总第3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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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317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3-05-22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公(人)字〔2003〕31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3-05-22 【字体: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办理2003年度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

深公(人)字〔2003〕319号

  为做好2003年度暂住证的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和《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暂住证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安部门今年启用了办理暂住证的新系统,对《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也做了修改。新版表格仍分劳务和非劳务两种。有关表格、填表说明及暂住人口信息录入软件等可从互联网(网址:www.szga.gov.cn)下载。
  二、劳务暂住证的申办分为集体申办和个人申办。
  集体申办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按脱机录入要求逐项录入暂住人员信息,打印出办证表格并拷盘,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或聘用干部手续后,持《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软盘到企业登记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在施工工地的从业人员,由所属企业办理完相关用工手续后到工地辖区派出所申办。
  零散劳务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由劳务人员个人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宝安、龙岗两区办理特区劳务暂住证人数仍控制在办理总量的20%以内。
  三、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招用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外来人员上岗之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
  市、区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查验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劳务工指标登记本;
  (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仅限于广东省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用人单位与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册签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五)《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特区内以下单位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市劳动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
  (一)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三)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各类企业。
  特区内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宝安、龙岗两区劳动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劳务用工手续。
  五、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到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市、区人事部门在办理聘用干部手续时查验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聘用干部指标登记本;
  (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仅限于广东省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用人单位与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原件、复印件;
  (四)《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人事手册。
  六、符合条件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高级技工和聘用干部,已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不再办理劳务暂住证。
  七、非劳务暂住证办理程序及条件仍按“深公(人)字〔2002〕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办理暂住证一律由企业登记地或申请人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越权办理暂住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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