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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劳〔2003〕48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3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深劳〔2003〕48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2003年度最低工资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3.59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600元/月。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2.78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465元/月。
2003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