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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3期(总第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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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2904

分 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0-03-22 00:00

名 称: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文 号:深质技监〔2000〕56号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3-22 【字体: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深质技监〔200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坚决遏制和杜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要深刻领会"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安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责任意识。
  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明确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等。
  四、使用单位必须指定部门或设置专(兼)职人员,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锅炉司炉人员、锅炉水质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我局核发的操作证。使用单位聘用的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运行记录。不得指派无操作证的人员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五、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无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未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监检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更不准将购买的常压锅炉、常压容器转为承压使用。
  六、使用单位需安装锅炉、压力容器时,应携带申报资料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锅炉处)办理安装申报手续。安装结束并经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携带《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报告书》到锅炉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安装申报手续及领取《使用登记证》均不得由安装单位及其他人代办。
  七、凡从深圳市外购进的旧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包括历年的定期检验报告,经过修理改造的还须附有修理改造记录。若资料不全,应经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作全面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否则不得安装和使用。
  八、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改造,不得自行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同时,修理、改造方案应报锅炉处核准,化学清洗方案应报锅炉处备案。
  九、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应购买合格的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人员,对锅炉水质应每天定时化验,并详细填写记录,每季度向市锅炉水质监测站送检一次水样。
  十、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期满前15天主动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申请定期检验,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的准备工作。凡到期不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投入运行,否则按无证使用查处。
  十一、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做好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新建压力管道必须办理报装手续,在用压力管道应进行定期检验。
  十二、使用单位对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在检查和检验时提出整改意见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在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爆炸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上报我局锅炉处和有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不得隐瞒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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