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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2908
分 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0-07-05 00:00
名 称: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锅炉燃烧系统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质技监〔2000〕1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对锅炉燃烧系统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深质技监〔2000〕12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由于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一些锅炉使用单位将燃烧轻油的锅炉改造成燃烧重油的锅炉,也有将燃油锅炉改造成燃烧木材的锅炉或改造成燃气锅炉,还有一些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尾部烟道加装省煤器。由于锅炉燃烧系统在改造过程中的设计和修改不当,造成锅炉燃烧不完全、结焦严重、出力不足或参数不稳定,甚至导致锅炉事故的发生。锅炉燃烧系统是锅炉的重要组成部分,燃烧系统改造(包括加装省煤器,下同)质量的好坏对锅炉的安全与经济运行有着直接的影响,为了减少和杜绝由于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酿成的锅炉事故,现对锅炉燃烧系统的改造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事锅炉燃烧系统改造的工作,原则上应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专业工种工人、工装设备等)专业单位承担。
二、凡需要改造燃烧系统的用户,应与改造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改造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实际情况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绘制施工图纸,进行热力计算和烟道阻力计算,并将以上资料一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查。
三、锅炉燃烧系统技术改造由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从事锅炉燃烧系统改造的单位,应对改造后的锅炉燃烧系统的质量负责。锅炉燃烧系统改造后不得降低或改变原锅炉设计的各项技术指标,改造后要对锅炉的热效率进行测试,测试报告报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以上要求,请各锅炉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燃烧系统技术改造的单位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