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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3期(总第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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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2913

分 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03-20 00:00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技监〔1997〕0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3-20 【字体: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深技监〔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现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标准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作为当年抽检对象。
  第五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其中规定检查项目为:
  (一)产品生产者是否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在发布后30天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是否附有标识,产品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五)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申请获证。获证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相应标志出厂销售;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考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程度,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还进行下列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标准登记,获取《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协调、统一,符合标准化要求,能够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是否能够把产品执行标准认真贯彻到生产、技术活动整个过程中去,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制、修订机制;
  (四)企业产品设计、工艺、检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能源标准;
  (五)企业是否根据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严格检验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的受检率应达到100%;
  (六)企业是否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其检验用仪器设备的配备率应高于80%;
  (七)企业是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企业是否建立和健全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标准化组织体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开展标准化活动,收集必需的标准化资料。
  第七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发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业、集团(总)公司协助监督,生产企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标准实施监督组织体系。
  第八条 标准实施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主体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标准化人员组成;其它监督检查人员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标准实施监督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第九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时,由受检企业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检查组在听取受检企业自查汇报后,按《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要求逐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出单项通过与否的检查结论,不合格项目还需填写违反规定的事项纪要。
  第十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考核后,检查组将考核的总体结论填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中,经检查组和受检企业双方签字生效后,由检查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
  (二)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
  (三)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性验证报告单。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是否合格的认定。凡评定表中规定检查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则认定为不合格企业。一般检查项不列入是否合格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出《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检查项不合格的,由检查组填写《深圳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改进通知单》,报市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直接签发,要求企业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接受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检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当年《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但不履行检查或检查后谎报、不报材料的企业,由检查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市、区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计划中将再安排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伪造、篡改检查结果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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