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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2915
分 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0-07 00:00
名 称:关于发布《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技监〔1997〕10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深技监〔1997〕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深圳市地中衡安装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地中衡的安装、修理业务,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中衡是固定安装于地面,称量范围在10吨以上的非自动衡器,包括固定式平台秤及汽车衡。安装、修理地中衡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的安装、修理业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安装、修理地中衡必须取得地中衡安装、修理资格证书。但地中衡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本厂产品,免予资格审查。
第四条 深圳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地中衡的安装、修理资格审查及发证,并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地中衡安装、修理及检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安装、修理地中衡资格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经过衡器专业培训的安装、修理人员,至少有两人取得衡器专业的检定员证;
(三)具备与地中衡的安装、修理、调试业务相适应的设备。
(四)具备有关地中衡技术文件及安装、修理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安装、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考核:主管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发证:考核合格的,发给安装、修理计量器具资格证书。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安装或修理地中衡之前须向主管部门填报地中衡安装、修理申请表,并提供所安装地中衡制造许可证的复印件,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如果申请安装的地中衡用作公秤,还必须先获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立公证称重新申请的批准。
地中衡生产厂家直接指派本厂技术人员进行安装、修理,亦须向主管部门填报安装、修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修理。
第八条 安装、修理的地中衡必须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计量院)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申请检定时须向市计量院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地中衡安装、修理申请表,市计量院方可安排检定。
第九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地中衡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十条 安装、修理的地中衡未经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理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得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理器具安装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须经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始得开展安装业务。但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免予资格审查的业务除外,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未经资格审查而开展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