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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3期(总第3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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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2906

分 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0-05-17 00:00

名 称: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质技监〔2000〕9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5-17 【字体: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深质技监〔2000〕9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从2000年7月1日起,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中,包括有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为提高本市珠宝首饰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对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等级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级钻石核验员和中级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
  (一)生产珠宝首饰企业的各类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销售珠宝首饰商贸部门经理、业务员、进货人员、柜组长、营业员骨干;
  (三)大中专院校、质检机构等单位从事贵金属、珠宝检验人员。
  二、申报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中级工职业资格应为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学校毕业生;
  (二)在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业生;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相应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四)在本专业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国内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职业鉴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此项废止)注
  五、鉴定、培训报名地点(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
  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
  报名时交2寸相片一张,1寸相片一张。
  六、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注 此条原文为:鉴定、培训报名时间:2000年5月15日-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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