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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总第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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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2453

分 类:市建设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9-12-08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深建施〔1999〕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12-08 【字体: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深建施〔1999〕66号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部颁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类型必须经过建设部组织鉴定,并报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附着升降脚手架类型一律不准使用。
  二、在我市承接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公司必须具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承建资质。
  三、新研制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施工现场试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在使用之前60日,按新技术开发的有关程序向我局申报试用手续;
  (三)申报试用须提供下列材料:
  1.附着升降脚手架研制报告;
  2.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书;
  3.合法机构出具的附着升降脚手架检测检验报告;
  4.定型加工构件及有关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5.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标准等;
  6.安全管理组织网络、机构人员简况;
  7.关于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经审查合格,由我局签发《附着升降脚手架试用证》,可在一个工程上试用。试用期间,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单位须定期向我局汇报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试用成功后,须按规定报建设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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