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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2464
分 类:市建设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0-11-02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建燃〔2000〕2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
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建燃〔20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接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方可承担燃气工程设计任务。具体配备数量为: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3名以上,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2名以上,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1名以上。
二、没有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签署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视为无效,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项目不予报建,监理单位不准监理,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的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执业印章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我局查验并备案。
四、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必须在以下设计文件上加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执业印章加盖位置:设计文件在目录页右下角;修改设计文件在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
五、自2001年起,每年11月底之前各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填写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执业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另行制定)报我局复查。
六、各设计单位应及时申报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