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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总第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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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2422

分 类:市建设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6-05-15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建字〔1996〕1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5-15 【字体: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
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深建字〔1996〕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计价专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设部、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工程计价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是指在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工程计价和造价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计价人员执业资格是指从事专业工作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业务素质、工作质量、政策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岗是指能够独立完成业务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工程计价人员上岗资格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授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具体行使工程计价人员的资格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和装饰等专业。

第二章 工程计价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 凡从事工程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申请《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广东省或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资格证书是工程计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我市自行组织。特殊情况,在征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我市自行安排。考试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份进行,两部份考试均合格者,方取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 考试采用统一教材、统一辅导、统一时间。要精心组织、认真辅导、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
  第十条 报考者须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方可报名,报名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在深工作的外省市工程计价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公布名单和分数,但一律不予查卷;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在下年度重新报名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盖市造价管理站的钢印,统一编号,并建立完整系统的考核档案。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迁移

  第十三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上确定专业的工程计价工作。持证人应在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书封面上署明所持资格证书的号码、姓名和专业名称,否则,业务报告无效。
  第十四条 户籍正式调入我市的持有外省、市同等资格证书的工程计价人员,如证书年审有效,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换领我市证书。在办理手续时应将原资格证书档案资料一并转交市造价管理站。
  第十五条 已取得外省、市同等资格证书并年审有效的工程计价专业人员在我市临时执业,须在市造价管理站办理注册手续,接受我市的资格管理。办理注册时须提交本市工作单位的正式用工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每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年度资格年审时须出示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第四章 资格证书的验证

  第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对资格证书定期进行验证。验证主要审查持证人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经审查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验证栏内加盖年审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即取消持证资格。被取消持证资格后,如欲再次取得资格证书,须重新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此条废止)注
  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造价管理站可取消其持证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资格证书的;
  (二)持证人的业务报告被投诉并造成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三)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四)将资格证书转、借给未取得资格证者使用的;
  (五)徇私舞弊、损害国家或委托方利益的;
  (六)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不按时进行资格证书验证的;
  (八)年业务报告误差率±5%以上超过2次的。
  第二十条 持证人不办理验证的,市造价管理站将取消其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消除其在电脑中的资格证书档案、在报刊上公布被取消或失效的资格证书的号码和持证人的姓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此条原文为:第十八条 办理资格证书验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证登记表;
  (二)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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