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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总第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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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2450

分 类:市建设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9-06-16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建燃〔1999〕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06-16 【字体: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
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深建燃〔1999〕12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法规和规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保护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落实到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报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备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作为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加强日常监督。
  第八条 对存在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施工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制止任何可能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的扩大。
  第十条 接到或发现管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报警后,供气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不间断作业,直至修复完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第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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