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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2-002766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2-12-25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2〕12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深府办〔2002〕125号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规定以及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网吧”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的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如下:
组 长:梁道行
副组长:王 敏 刘学强 朱杰峰(市公安局) 徐民奇(市文化局) 王玉生(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信息化办、法制局、公安局消防局、通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乔智担任,副主任由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副处长王卓中、市工商局企管处调研员黄大光担任。
在开展对“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期间,分别从市文化局(2 人)、工商局(2人)、信息化办(1人)、公安局消防局(2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3人)抽调工作人员以及从深圳市保安公司聘用10名保安员组成联合整治办公室。联合整治办公室对无证照“网吧”实行联合清理整顿,对证照齐全和证照不齐的“网吧”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各区应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无证照“网吧”机构,对辖区内无证照“网吧”进行清理整顿。
二、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1月2日至2003年1月20日)
1.清理整顿对象:未取得合法证照的“网吧”。
2.执法主体:根据新《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吧”服务营业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法律文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出具。
3.清理整顿期间所有的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没收的设备统一造册报市财政局处理。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2003年1月21日至2003年2月20日)
1.重新审核登记的对象:依法设立的“网吧”服务营业场所。
2.符合申请重新审核登记条件的“网吧”经营单位,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重新审核登记。
3.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具体条件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制定);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不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设立;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深圳市的布局和总量待省文化厅通知下发后再制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不同“网吧”审核登记需要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材 料 清 单 | “网吧”类别 | |||||
证照齐全 | 证照不齐 | |||||
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 | ||||
2 | 《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 | |||
3 |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 √ | |||
4 | 网络经营许可证 | √ | √ | |||
5 | 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资质证 | √ | √ | |||
6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复印件 | √ | √ | |||
7 |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 √ | √ | |||
8 | 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 √ | ||||
9 | 守法经营承诺书 | √ | √ | |||
10 |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 √ | √ | |||
11 |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 √ | √ | |||
12 | 网络拓扑结构图 | √ | √ | |||
13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 √ | √ | |||
14 | 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 √ | √ | |||
备注 | 1.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申办公司的印章; 2.按照深圳市“网吧”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证照齐全的“网吧”,其次是证照不齐的“网吧”,最后是无证照的“网吧”; 3.第2、3、4项按现有情况提供,其他各项材料必须按要求提供。 |
5.重新登记程序:
(1)由经营单位备齐相应的材料后,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网吧”所在的行政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联合整治办公室。
(2)对于证照齐全的“网吧”,经市文化局、公安局网监处、消防局实地审查和验证后,由联合整治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换领相关证照的决定。不符合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如果证照齐全“网吧”的硬件条件不符合新《条例》的要求,允许其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3)对于证照不齐的“网吧”,经市文化局、公安局网监处、消防局实地审查和验证后,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联合整治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补齐有关证照、准予经营的决定。不予补齐证照、取消经营资格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4)“网吧”经营单位凭联合整治办公室作出予以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书,分别到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领取相应的证照。
(5)对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取得相关证照的“网吧”,应将申请人的申办资料连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市文化局、公安局存档;同时将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省文化厅备案。
(6)“网吧”重新审核登记期间,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网吧”。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2月21日至3月20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做好已被清理整顿“网吧”的复查工作。在检查验收阶段,要组织专人对整顿期间已被查处的“网吧”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整顿后违规重新开业的“网吧”要按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做好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网吧”的复检工作。组织专人对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检查,对在重新审核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通过审核登记后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所有证照,取消经营资格。
3.做好各类“网吧”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我市“网吧”的基础数据系统。同时,将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网吧”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新《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网吧”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要求
(一)严格按照新《条例》标准进行处罚,对无证无照“网吧”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参与清理整顿和审核登记的工作人员要按章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三)在整顿和审核登记期间,各单位抽调到联合整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