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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7期(总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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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1996-03-22 【字体:

深房改〔199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
  二、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三、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四、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五、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六、(此条废止)注2
  七、(此条废止)注3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注1 此条原文为:一、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颁发之前,高层住房(包括带电梯的多层住房)的本体造价均按《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后上浮20%。
  注2 此条原文为:六、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注3 此条原文为:七、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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