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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7期(总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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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3748

分 类:市住宅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宅局

发布日期:2001-07-16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住〔2001〕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宅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1-07-16 【字体:

深圳市住宅局
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深住〔2001〕48号

市直各党政机关、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和市房屋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将《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的住房申请人,由各单位专办人协助做好有关申请登记工作。


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一)分配对象为: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按申请人的家庭结构及分、调房的不同要求,将分配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分房申请人和调房申请人。
  1.分房申请人
  由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中,申请人为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职务、职称相同时,申请人可以任选一方。职务、职称高低的界定以《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详见附件1)为准。
  分房申请人须有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籍户口。
  (1)家庭分房申请人
  ① 申请人的配偶有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户籍户口的家庭;
  ② 申请人的配偶为符合转业进入特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家庭;
  ③ 申请人为离异、丧偶且带有抚养关系、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子女的单亲家庭;
  ④ 申请人为烈士的配偶。
  (2)单身分房申请人
  ①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② 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2.调房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人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家庭申请人的配偶须有深圳市户籍户口,单亲家庭的子女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并符合调房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分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没有购买单元式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自建私房和拥有建私人住宅用地;
  2.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夫妻双方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3.单身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户口迁入特区时间、年满35周岁的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的聘任及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均以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状况为准。申请人的编制情况以2000年12月份的状况为准。
  (二)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购房年限满5年(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满足下列第1、2项其中之一条件。申请人职务的任命和职称的聘任年限、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现住房的购房年限的计算截止期为2000年12月31日。
  1.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聘任(工资已兑现)满两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任命或聘任),现住房达不到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下限者;
  2.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档次16档(含16档)以上的无行政职务和中级职称以下(不含中级职称)职称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者;
  3.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个人,不予以调房:
  (1)现住房已申请批准取得住房全部产权;
  (2)现住房已由市住宅局给予微利价补差;
  (3)配偶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
  4.申请人原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现符合本年度分房申请条件或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其分、调房条件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4.烈士的配偶;
  5.申请人为副局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离退休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1.原在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休的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职称)确定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其标准下限者,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2.原在编职工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符合本次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调房条件的住户,只允许调房一次。
  三、申请办法
  (一)所在单位报送申请人的编制信息材料
  符合分、调房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市住宅局另发通知)向市住宅局报送单位成立批文及《编制管理册》等编制信息材料,如属增编单位和撤并单位,还须同时报送增编和撤并批文。报送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须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市住宅局编印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按登记表的要求准备齐有关申请资料(详见申请登记表的说明部分),于7月31日至8月22日(星期日休息)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详见附件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四、分配方法
  (一)各类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确定办法
  以职务、职称确定以下符合分房和调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一类:家庭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30—150平方米;
  第二类:家庭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0—120平方米;
  第三类:家庭申请人为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80—90平方米;
  第四类: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14档(含14档)以下的干部职工;单身申请人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70—80平方米。
  特区津贴档次为15档(含15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分房申请人,可选择参加第三类或第四类分房排队;
  特区津贴档次为16档(含16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调房申请人,只能参加第三类调房排队。
  (二)各类房源的划分办法
  根据本年度可提供的房源总数以及各类申请人的数量,按相应比例划分出各类申请人可供分配的房源数。
  (三)申请人的选房办法
  1.分类排队。将符合分房、调房条件的各类申请人,按其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分类进行排队;
  2.计分排位。按《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算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分数,并按分数的高低排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顺序号;
  3.自选房号。各类分、调房的申请人,分别按其选房排位的顺序号,依次挑选可供选择的住房栋号、房号。分数相同的,再以抽签办法确定其先后顺序。
  每类房源只能由参加此类排队的申请人挑选,不能越类挑选。
  五、其他
  (一)房价的确定
  安居房房价按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执行全成本微利价,取消原来的住房面积差价系数,超过申请人相应级别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评估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
  参加第三、第四类分、调房排队的干部职工,其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上限(8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
  付款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银行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不再享受付款方式优惠。
  (二)申请人有关条件发生变化的确定
  1.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调离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能参加本年度分、调房;
  2.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分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异、丧偶、结婚),申请时以现婚姻状况申报,按分房申请条件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类别的分房条件;
  3.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调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现婚姻状况仍符合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准予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现婚姻状况符合分房申请条件的,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连续工龄和特区工龄的界定
  申请人连续工龄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8年6月10日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龄可视同工龄,学龄和工龄不能重复计算,参加工作以后的学龄不计配套费优惠。特区工龄由户口迁入特区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0年6月1日前的工龄不作为特区工龄。
  从特区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可视为连续特区工龄。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时间的界定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以户口本上反映的时间为准;申请人于成立特区前在原宝安县(现已划为特区)工作,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成立特区的1980年6月;申请人户口迁入特区时未成年的,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正式参加工作或正式招工时间。
  (五)离休人员的调房
  符合调房条件的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分房大排队,划出房源另行排队选房,请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做好这一工作。
  (六)职称的确定办法
  分、调房申请人的职称以取得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且工资兑现的为准;配偶方在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工作或待业(失业)的,其职称的确定以评定取得资格为准。
  (七)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计分
  分、调房申请人在区属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给予计分;中途有调离市、区两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减去调离的工作时间。
  (八)申请人为单身,但收养的子女(未成年)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可按单亲家庭类的分房排队。
  (九)分房、调房须交纳购房保证金
  为保证分房、调房的正常秩序,凡申请分房者,在自选房号后,须即交纳购房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方可领取《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凡申请调房者,在自选房号后,须即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当即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旧房原购房款全额退还,退款金额可用于冲抵购新房房款),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保证金计入购房款,凡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放弃分、调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调房者退出原住房办法
  调房者选中新住房后,原住房即可由其他分、调房申请人选购。调房者在新签购房合同规定的新房交付使用时间算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原住房,3个月内收取准成本租金。逾期仍不退出原住房者,视为非法占有,将按照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调房者原住房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十一)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
  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市政府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为保证本次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请市监察局派员到市住宅局,负责分房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附件:1.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
  2.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
  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附件1
  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

①—正 局 级——局长、巡视员
  副 局 级——副局长、助理巡视员
  正高职称——教授、研究员、译审、国家级教练、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播音指导、编审、研究馆员、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指挥、一级美术师、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

②—正处级——处长、调研员

③—副 处 级——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副高职称——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译审、高级教练、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主任播音员、副编审、副研究馆员、高级关务监督、高级工艺美术师、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高级政工师

④—正科级——科长、主任科员

⑤—副 科 级——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一级教练、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一级校对、技术编辑、馆员、关务监督、工艺美术师、三级编剧、三级作曲、三级导演、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指挥、三级美术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台技师、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政工师

⑥—一般干部职工——无行政职务和助理级以下职称、特区津贴档次在15档以上(含15档)的干部职工

⑦—一般干部职工——无行政职务和助理级以下职称、特区津贴档次在14档以下(含14档)的干部职工

  注 1.技术等级与职称对应关系为:中级技工对应员级,高级技工对应助理级,技师对应中级,高级技师对应副高级。技术等级以市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
  2.申请人的配偶为待(失)业的,有职称的以职称划定类别,无职称的对应第⑦类。
  
  附件2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

序号

     分     项     目

计分标准

副科级

8分

正科级

10分

副处级

16分

正处级

18分

副局级

20分

正局级

24分

助理级

4分

中级

8分

副高级

16分

正高级

20分

高中

1分

中专

4分

大专

6分

大学本科

8分

研究生(双学士)

10分

硕士

12分

博士

16分

(博士后)

18分

特区津贴档次

每档1分

工作年限(工龄)

每月0.1分

户口迁入特区时间

每月0.2分

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每月0.4分

1

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0分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先进工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享受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10分

3

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15分

4

非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5分

5

烈士的配偶

15分

6

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

5分

7

转业干部、归侨

2分

8

残废军人

5分

9

教师

3分

  计分标准说明:
  1.本计分表所有计分项目只适用于分(调)房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相应项目不计分;
  2.计分项目中,凡涉及到时间因素的,其计算截止期均为2000年12月31日。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以2000年12月份的编制状况为准;
  3.“职务、职称”栏:二项不能同时计分,只能取分数高的一项计分;职称未被聘用或虽已聘用但工资未兑现的,不计分;
  4.“文化程度”栏:是国家所承认的学历,计分取最高学历;
  5.“特区津贴档次”栏:是工资中的干部或工人特区津贴档次;
  6.“户口迁入特区时间”栏:以户口本上反映的时间为准。户口迁入特区时未成年的,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正式参加工作或正式招工时间;成立特区前在特区工作的,从成立特区时间算起,即1980年6月;
  7.“参加工作时间”:以2000年度工资晋级(兑现)审批表或2000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8.“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栏:是指正式调入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中途有调离情况的,须减去调离的工作时间)。
  9.“特殊因素”栏:
  ①“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总工会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是指由各省委省政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直辖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级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综合性表彰的;
  ②“转业干部”是指直接转业到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转业干部”与“残废军人”二项只能取其中一项,计分时取分数高者;
  ③“教师”指在教学岗位并享受教师职务工资的人员。


  附件3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领取并如实填写《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回执(回执编号为日后查询和换领选房通知书的依据),初步确定申请人所属类型。
  二、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及排位分数,进行信息反馈(初榜)
  由各单位专办人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售房中心领取反馈信息表,回单位张榜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个人的信息修改、补充及投诉。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证件到售房中心办理信息修改(若单位专办人不按时来领取反馈信息表和公布,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三、再次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二榜)
  在售房中心张榜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包括修改、补充后的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在规定时间内,个人可再次前来进行核对、修改、补充及投诉。
  四、公布选房排位结果(终榜)
  在售房中心公布各类申请人选房排位号及有关事项,发给申请人自选房号通知单;至此不再受理任何信息变更的申请,但仍受理投诉事项。
  五、申请人自选房号
  申请人按选房通知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加选房。
  六、调房者办理原住房的退房手续
  (一)原购买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填写《退房申请书》,提交原住房的购房资料(房地产证、购房合同书、计价单、付清房款证明书、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在选房现场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
  
  2.凭退房退款资料和新房《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原住房所在屋村管理处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3.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
  (二)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职工若将已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改为租房的调房者,须将原住房恢复购买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
  1.在参加选房前,按规定时间,须将本人购房时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清单、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收据原件,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住宅局审核,并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或《房改房登记表》(原在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
  2.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在选房现场将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款收据原件交住宅局,并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选房弃权的,不用缴交上述房产资料,单位房也不用移交;
  3.凭退房退款资料和《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莲花二村管理处(由莲花二村管理处代办,地址在莲花大厦底层北面)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4.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
  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调房退出的单位房,若位于该单位自管范围内,可定向由本单位分、调房者挑选。
  七、办理购房手续
  按住房售价计算表的要求交纳首期房款(总房款的30%),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房款余额或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后,到售房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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