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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2-00414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2-12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
文 号:深公通字〔2002〕1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
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
(2002年12月12日)
深公通字〔2002〕13号
为有效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公安部监制的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2000式保安服装、标志。
二、各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广东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装、标志。
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服装、标志,经深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制作,但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除保安服务组织所属保安员外,其他人不得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
五、各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4465318、8331680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