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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2-00415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2-13 00:00
名 称: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 号: 深价管函〔2002〕10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2002年12月13日)
深价管函〔2002〕100号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水字〔2002〕26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已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污水处理业务实行了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06年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保本微利。从200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商业用水0.70元/立方米。2004年-2006年各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你司当年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报市政府审定。
二、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支持部队和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建设,鼓励全社会重视环保工作,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监管,你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可凭市民政局的证明按每月8立方米水量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队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自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对达到污水二级处理排放标准的,经环保部门审定,免缴污水处理费;
(四)对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