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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办字〔2002〕24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9日)
深办字〔2002〕24号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动员和激励我市人民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2000年以来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并于2003年4月召开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现将有关评选表彰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名额和荣誉称号
评选表彰范围:2000年以来,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评选表彰的名额和荣誉称号:表彰大会共表彰深圳市先进个人100名,先进集体40个。其中,市劳动模范20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劳动模范"称号;市先进生产(工作)者80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市先进集体40个,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先进企业(单位)"、"深圳市先进集体(班组)"称号。
二、结构比例
评选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体现时代特征,既有先进性,又有代表性。各区及市直单位在推荐上报的先进个人中,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不得少于表彰总数的3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及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不得超过表彰总数的13%,先进个人中,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的比例各不低于表彰总数的20%,在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车间、班组(科、处、室)应占表彰总数的30%以上。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市先进集体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先进个人: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招商引资、引进高新技术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四)在发明创造、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中作出显著贡献;
(五)在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六)在能源、交通、通讯及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七)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九)在开展以"五创"(创新、创先、创优、创佳、创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
(十)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勤奋工作,在服务行业中表现突出及其它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被推荐的先进集体,体现其优异成绩的有关量化指标应达到我市同行业中的先进水平,同时还要有一个政治坚定、廉洁奉公、团结进取、职工拥护的领导班子或带头人。
四、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推荐工作要发扬民主,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要在各区和市各行业评选表彰的基础上,以区、行业和市直机关为单位,向市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推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要注意推选各种革新能手、技术(业务)能手、生产能手、质量标兵、节约标兵及有发明创造成果的先进典型。
(三)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候选人员须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没有职代会的,必须召开本单位群众座谈会,取得群众的赞同。
(四)已获得市、省(部)和国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推荐。曾经被评为市、省(部)先进工作者以及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在本次表彰期内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为市劳动模范。企业临时合同职工必须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以上,才能推荐。
(五)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在推荐时要严格按评选条件推荐,同时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被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如有争议或有群众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清楚。
凡违反计划生育未受处理或超计划生育受处理不满5年,以及2000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财经纪律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须登报公示。
(七)被推荐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候选人要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劳动模范和先进企业(单位)要提交3000字的事迹材料一式30份。表格和事迹材料应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市总工会。
五、奖励办法
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市委、市政府给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给先进企业(单位)颁发奖牌,并联名表彰。
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所在单位对先进个人在晋级、晋职、分配住房、疗休养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受表彰的先进企业(单位),可按上年度在册职工数(含临时工)一次性发给人均300元的奖金并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表彰奖励经费按规定专题申报市财政解决。
六、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各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属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工会负责。
市纪委、市经济贸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局、计生办、审计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评选推荐人员和单位的审查工作。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评选表彰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