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暂行规定注1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7年12月11日)
深府外〔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赴港公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港澳办)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的赴港公务车。注2
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业等。注3
第四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须应是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男性专职司机。
第五条 赴港公务车需要左方向型,车辆技术资料符合香港运输署的规定,机械性能良好,保证安全行车。注4
第六条 申办赴港公务车、更换车辆等,须先报市港澳办审核、市府办公厅审理、主管副市长批示后报省公安厅批准,不得越级申报。注5
第七条 赴港公务车的香港牌照、驾驶证和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的新办和延期手续,由市港澳办统筹安排,统一派员赴香港办理。注6
第八条 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报批材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市港澳办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注7
第九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应指定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办证员或赴港公务车司机)前来市港澳办办理赴港公务车的有关手续。注8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赴港公务车司机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好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奉公守法,严于律己,遵守我国边检、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走私、非法营运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必须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香港的交通规则及其它法规,尊重当地执法人员,保持良好形象及声誉。
第十三条 赴港公务车司机要做好公务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良好车况,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 在香港遇到涉外问题,要及时向市港澳办报告,不要擅自表态或采取行动,以免造成对外被动局面。注9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赴港公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注2.5.6.7.8.9 条文中的市港澳办原文均为:市外事办公室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赴港公务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是与香港有业务往来的深圳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或国营企业等。
注4 新此条为新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