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深劳护〔1996〕15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劳动人事处: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印发《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我市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步伐,完善和规范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有关规定,我市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实行培考分离、公开考试的管理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
(一)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由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按指定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二)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报考注册安全主任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培训学习。
(三)培训内容分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
公共课程设《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概论》;
专业课程目前设《工业安全与卫生》、《建筑施工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其他专业课程将逐步开设。
公共课程为必修课,专业课程根据报考者从事的专业中选修。
二、考核
注册安全主任的考核工作由市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中心组织实施。考核分公开考试和业务考核。
(一)公开考试
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统一考试。
公开统一考试每半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分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考试内容按《注册安全主任考核大钢》中确定。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二)专业考核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核准可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
安全业务考核由报考者联系实际工作,写一篇安全管理方面论文,并通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答辨。
三、发证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三)考试(考核)单科成绩不合格的,允许申请补考一次。
四、实施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