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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3期(总第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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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3-08-01 【字体:

深劳护〔1993〕167号

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
(1993年8月1日)
深劳护〔1993〕16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搞好我市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尽快扭转采石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强化我市采石场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深府〔1992〕86号文的要求,从今年8月份开始对我市范围内的采石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核发《安全准采证》,实行一矿一证的开采制度。具体工作按《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结合《安全准采证》的核发,开展一次采石场的清理整顿,以强化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清理整顿主要按照《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考核评分标准》对采石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估、整治。
   (二)以区为单位,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小组,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逐个进行登记。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审查小组,对部分采石场进行重点检查。
   三、为贯彻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制度,配合《安全准采证》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继续举办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对尚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经理)进行培训。要求今年内我市所有的采石场矿长(经理)必须持证上岗。
   各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认真抓好辖区内的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把核发《安全准采证》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市属、外资、外驻、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必须申请并持有《安全准采证》才能进行采石生产。
   二、《安全准采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三、申领《安全准采证》必须填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长(经理)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石场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反映石场开采基本情况的图纸资料;
   (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准采证》申报程序:
   (一)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属、外资、外驻采石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审查《安全准采证》申请报告,并结合现场实地检测,认定合格的方可发给《安全准采证》。
   六、《安全准采证》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年审。
   七、采石场开采完毕,应及时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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