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二、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注
四、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五、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内购料申请表(略)
注 此条为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