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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3期(总第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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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605

分 类:市经贸易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1998-07-09 00:00

名 称: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文 号: 深经发〔1998〕52号

主 题 词: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7-09 【字体: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二、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注
   四、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五、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内购料申请表(略)
  注 此条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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