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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3期(总第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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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600

分 类:市经贸易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1998-10-05 00:00

名 称: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

文 号: 深酒专〔1998〕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10-05 【字体:
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深酒专〔1998〕7号
  为完善酒类产销许可证管理,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均需按规定时间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年检,是指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持证单位进行经营情况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实行"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市和宝安、龙岗两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所发放的许可证行使年检权。
   宝安、龙岗两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情况汇总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经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上年度酒类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三)《酒类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酒类质量检验报告。
   第六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上年度酒类购销情况统计报表;
   (三)酒类总代理(经销)合同;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七条 《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酒类零售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持证单位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年检内容:
   (一)持证单位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品种和经营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二)持证人和经营地址等是否改变;
   (三)有无涂改、伪造、转借、租赁和买卖许可证;
   (四)是否符合《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关于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
   (五)有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和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
   第十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收集齐全有关许可证年检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年检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年检的许可证发给经营单位:
   (一)发证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通过年检的加盖年检戳记;
   (三)发证部门发还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一)超越核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经营酒类的,按《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按《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已停业或歇业但未注销许可证的,注销其许可证;
   (四)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年检的,视作丧失继续经营酒类资格,按《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两年不申报年检的,除处罚外,还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和批发单位连续两个季度不报送酒类产销季度报表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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