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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1期(总第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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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3728

分 类:市公安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6-05-10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 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公户〔199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 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5-10 【字体: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 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

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①没有建立出生入户档案,不留任何资料凭据;②不按规范要求填写表格、错登漏登问题突出;③对不按时进行出生登记入户或未获准生证的新生婴儿入户,不按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擅自予以落户;④在受理入户时,政策口径不一,要求提交的材料也不一致,造成群众投诉意见多;⑤人口统计数字也不准确。为进一步完善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堵塞漏洞,特作如下通知:
  一、1996年6月1日后出生的第一胎新生婴儿,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查。
  二、新生儿(限第一胎)出生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
  三、新生儿出生后超期一年(限第一胎)以上未入户、超生二胎以上或未获准生证的(含未婚先育),一律报我局审批。申请的程序是:由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情况等证明,送派出所加具意见,报分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四、对1996年5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可使用我市原发放的出生证明,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同日废止。
  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的严谨工作,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过程中,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及时报批,不得擅自越权批准入户。我局将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评比文明户证警、文明户证室的条件,如不按工作程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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