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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4-003725
分 类:市公安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4-07-26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文 号: 深公(户)字〔1994〕29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
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
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深公(户)字〔1994〕297号
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现将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公通字〔1994〕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有关干警,让他们了解和执行上级规定。对外地擅自在深设立的非法办证点,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可暂扣非法所行,收缴所有证件,统一上缴市局四处处理。
二、认真做好内地来深人员的边境通行证延期或续办新证工作。内地到我市公干的干部、职工,其边境通行证过期,因工作需要延期或续办新证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办事处出具证明,到住地区公安分局申请延期边境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暂住人员,因贸易、商务活动需要进入特区或去其他特别禁区的,可凭用工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对那些来我市做零工、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员,其边境通行证逾期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应动员他们尽快离开特区。
三、各单位要加强签发边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本着爱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其申办证件时要给予方便,要防止以证谋私和卖高价证。
特此通知。
附: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