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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1期(总第3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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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3726

分 类:市公安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7-25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文 号: 深公(通)字〔1995〕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07-25 【字体: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1995年7月25日)
 

深公(通)字〔1995〕1号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含宝安区、龙岗区)必须持有“三证”:即《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二、停车场必须按照“五有”、“四统一”、“三公开”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有”: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
   “四统一”: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带标志、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发票。
   “三公开”: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姓名、相片、公开收费标准。
   停车场的责任人、管理员必须到公安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备案,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公安交通警察局核发的《管理员证》方可上岗管理和收费。
   三、(此条废止)注1
   四、为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公安交警、工商物价、地方税务等部门统一核发《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持此证的车辆,各停车场不予收费。
   五、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物价和税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关、停、封、撤、罚”的处理;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条废止)注2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市公安交通警察局:8316265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25561071
   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注1 此条原文为:三、凡未经申办停车场“三证”的场所一律不得开展停车收费业务。
   注2 此条原文为:六、停车场许可证年检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罗湖区(含沙头角)、福田区:7月25日—8月10日
   南山区(含蛇口)、宝安区、龙岗区:8月1日—8月25日
   办理地点: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40栋106
   电话:3341611
   所有停车场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凭工商局核发的《工商经营许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车场没有主管公司或主管单位的,到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分局办理。
   投诉电话:市交管局:5576355-5786
   市工商局物价检查所:5561071
   市地税务局:5581703 558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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